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股东会议讨论同意股东股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很多人对同等条件理解不同,由此引发的纠纷事件也很多,可以说是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占了不小的比重。那么如何理解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下面请看本文带来的答案。
一、如何理解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
1、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是指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款支付方式同等、付款期限相同等。其实,这里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同等。只有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比非股东开出的条件要好时,转让方才可以允许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股权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尤其是股份制公司,限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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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内部转让,是股东转让的一种常见的方式,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在转让之前,我们最好先了解一下转让的手续有哪些。那么,股权内部转让手续有哪些呢股权内部转让的流程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股权内部转让手续有哪些
1、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指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内部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对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审查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
股东内部部分股权转让可申请章程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书;
4、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交当地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其中,1、3项可到就近工商局办事大厅领取,也可登陆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并按照表格注释进行填写。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启法通律师提醒企业,股权内部转让风险不容忽视,请寻求专业人士帮助,避免企业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内部转让手续,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大家放心的进行转让,如果有要求,我们要先弄清楚都有哪些要求,然后再进行相关的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