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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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为什么会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韩小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无证据为什么会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借款。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拒绝担保。后在庭前申请了笔迹鉴定,却又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不能免除,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面对法官询问为何不缴纳笔迹鉴定费,被告赵某某嫌鉴定费太贵,并辩称自己有借款当天不在场的证据,所以不承担保证。并当庭出具上班在岗记录等。

经法院审查,被告赵某某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吴某、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理部分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赵某某”;的签名非其所签,故不能免除其担保人的担保,其不承担保证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额承担连带清偿。

综合上面的介绍,借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保证。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的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有哪些

举证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佛山经济诉讼律师佛山经济案件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佛山经济诉讼律师佛山经济案件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佛山经济诉讼律师佛山经济案件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佛山经济诉讼律师佛山经济案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经济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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