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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常用的方式有哪些?企业重组运作模式及律师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8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常用的方式有哪些?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企业重组运作模式及律师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一、企业重组的内涵

  企业重组的内涵

  企业重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重组是指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可以从经济学与法律两个视角来看企业重组。

  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重组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运行效率,同时还能实现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间的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重组是企业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构建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契约关系以法律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重组在实际运作中又表现为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

  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 ,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 ,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重组根据企业改制和资本营运总战略及企业自身特点 ,可采取原续型企业重组模式、合并型企业重组模式和分立型企业重组模式等。企业重组的关键在于选择合理的企业重组模式和重组方式。而合理的重组模式和重组方式选择标准在于创造企业价值 ,实现资本增值。

  企业并购的内涵

  企业并购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或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取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重组的分类

  按重组的方式划分:资本扩张型、资本收缩型 、资本重整型

  1、资本扩张型,资本扩张型表现为:合并、收购、上市扩股等。

  合并是兼并和联合的统称。兼并,也称吸收合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投资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即A+B=A 。

  联合,也称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的法人实体地位消失,即A+B=C 。

  收购是指企业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行为。企业收购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上市扩股是指通过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程序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行为。

  2、资本收缩型,资本收缩的方式有:资产剥离或出售、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票回购等。

  资产剥离是指公司将其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回报。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失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划出去另设一个或几个新公司。

  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把一家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拿出来向社会出售。随着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出售,母公司在产生现金收益的同时,重新建立起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运作系统。

  股票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这是一种大规模改变公司资本结构的方式。

  3、资本重整型,资本重整方式包括:改组改制、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国有股减持、管理层收购。

  改组改制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根据《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公司法》,我国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新组建股份制企业;另一条是将现有企业有选择地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据此,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方式不同,分为新设设立和改建设立。新设设立方式中按其设立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股权置换是指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的一部分与另一公司的部分股份按一定比例对换,使本来没有任何联系的两个公司成为一个以资本为纽带的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团。

  国有股减持是指依据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方针,根据各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选择、有计划地减少国有股的份额,逐步完成国有股的上市流通。

  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

  按重组的内容划分:产权重组、产业重组、组织结构重组、管理重组、债务重组等。

  1、产权重组

  产权重组是指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切权利的变动与重组。它既可以是终极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经营使用权的让渡;产权转让的对象既可以是整体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

  2、产业重组

  宏观层面的产业重组是通过现有资产存量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重组或相同部门间集中、重组,使产业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微观层面的产业重组则主要涉及生产经营目标及战略的调整。

  3、组织结构重组

  组织结构重组是指在公司产权重组、资本重组后如何设置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重组方式。旨在解决设立哪些组织机构,具备哪些职能,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协调,管理层人选如何调整等问题。

  4、管理重组

  管理重组是指企业重组活动相应涉及企业管理组织、管理及管理目标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重新确立企业管理架构的一种重组形式。其目的是创造一个能长远发展的管理模式或方式,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5、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并且涉及债权债务关系调整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是一个为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对企业债务进行整合优化的过程。

  按企业重组的具体项目划分:股权重组与资产重组。

  从企业重组的具体项目来分析,可以把股份结构变动定义为股权重组;把企业债务变动定义为债务重组;把企业资产变动定义为资产重组。

  1、股权重组:通常是购买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或者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从而参股或者控股某一公司。股权并购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并不该变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仍有公司本身享有和承担。

  2、资产重组:通常是收购方购买全部或者部分实质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营业的收购。资产并购交易标的是资产,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如收购有限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在有关资质、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资产评估不实

  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资产评估不实:如国有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的有意阻挠或干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舞弊或疏忽等都可能导致资产评估报告失实。资产评估报告失实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等。

  产权纠纷

  并没有进行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就仓促地以国有企业挂牌出售或当作国有资产折价入股投入到新的股份制企业,引起产权纠纷。

  债权纠纷

  对于资产构成中到期债权比例较高企业应慎重考虑,对于不良债权过多的企业更应警惕。

  债务纠纷

  继受债务的纠纷即双方私下协议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的债务转移仍将被追索。

  隐瞒、遗漏债务纠纷即有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企业的原出资人或经营者在清查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或因为疏忽而遗漏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企业的评估价值高于净资产价值。

  隐形债务纠纷即被重组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向职工足额支付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使改制后的企业实际承担由原国有企业转嫁的对企业职工的此部分隐形债务。

  四、律师参与企业重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1、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标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

  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

  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目标公司重大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

  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

  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

  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

  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

  3、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并购方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其实施并购行为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并购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或适当的规避。目前,对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一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向管理国有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报批时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4、起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企业并购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重组事项,其间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师起草或审核的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企业并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从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5、参与有关的并购事项商务谈判

  对企业并购而言,主要还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参与并购的各方反复进行商务方面的谈判,至于面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只有最后谈成的结果才能形成书面上的法律文件。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谈判,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并随时为交易各方提供谈判内容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服务。

  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1、审核并购方的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

  2、制作或审核有关的并购保密及承诺事项协议或担保文件;

  3、协助目标公司回答并购方提出或调查了解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4、参与起草或审核与并购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5、参与或直接代表目标公司进行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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