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1、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2、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陈志群律师提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而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此给予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