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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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涉外结婚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韩小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内涉外结婚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

我国一般允许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但不准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同外国人结婚。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2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民法通则》第14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在我国境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就是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方式为民事登记方式,对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结婚登记还有一些特殊要求:

1、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事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县级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

在结婚实质要件方面,我国立法对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依婚缔结地法,但也适当照顾有关外国法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者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国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条文。长期居住在我国港、澳特区的外籍华人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也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这实际上是主张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我国也承认基于条约或互惠,外国人双方在具有同一国籍的情况下,到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或依宗教仪式结婚。但是,这种登记或举行宗教仪式并不免除他们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有义务。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这就是说,在涉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双方不能救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国内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需要哪些条件、手续

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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