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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欠钱死了怎么办 父母欠债,法院能否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添加时间:2023年3月31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个人欠钱死了怎么办

一个人欠钱死了怎么办

首先,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财产继承应该是全面的继承,既继承财产,也继承财产方面的义务,也就是应负责代替死者交税或偿还债务。

至于交纳或偿还债务的数量,继承法规定,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也就是说,超出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这和旧时盛行的“父债子还”是不一样的。继承人如果是两人或多人,则根据各人继承财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遗产税款、债务。

在处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时,应当注意不要把家庭应纳税款和所欠债务与死者遗留财产义务混为一谈。

一个人欠钱但之后死亡了,死亡之前没有将欠债还回去的话,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继续承担这笔法律债务的。一个人欠钱死了其继承者又不肯承担这笔债务,债权人在这时候应该要怎么处理,可以来找寻法律帮助。

父母欠债,法院能否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一、父母欠债,法院能否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第一,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或者善意取得的,与父母的财产没有关系。父母欠债,与成年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二、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

综上,“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法院执行唯一房屋的原则有哪些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上述内容就是对“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子女名下房产”问题进行的解答,父母欠债后无力偿还时,法院能不能执行子女房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房产是在欠债后赠与子女的,法院可以执行房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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