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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收风险有哪些?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6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韩小波律师,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权债务清收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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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认为,欠债还钱,哪里有什么风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事实并不是如此,有很多在债权债务清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欠债不还的情况。那么,债权债务清收风险一共有哪些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作出详细的回答。

一、债权债务清收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很多,

第一种就是使用法律的程序来催收债务,这种方式的催收在一定意义上最安全也最有效,但是风险依旧存在。首先在诉讼阶段时间的漫长和结果的不确定,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变化无法把握,致使在清收过程中要支付大量的额外费用,例如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等。并且收回债款的可能性有多大和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都是无法预计的。

第二,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债务人方和债权人属于异地债务,对方的财产,资产情况查实起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更无法做到事无巨细。还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另外对诉讼中各阶段的保全措施也相应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第三,债务在催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跟进,或者没有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催收人员一对一处理,很可能造成催收时机的错失。

第四,委托专业的律师和清债机构清收债务不能很好的正确识别其专业性和合法性,致使债务没有收回,反而损失更多,给债务纠纷带来二次伤害。

二、债权日常管理应当谨慎注意的事项

1、建立企业债权管理机制,科学划分债权清收的风险等级。科学的债权债务管理体制是降低风险的最为基础的手段,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在诉讼中失去胜算。

2、及时清收。一旦债务人出现拖欠时要及时解决,不能一拖再拖。风险等级较高的债权,应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加大清收力度,否则就会把活账拖成呆账,把呆账拖成死账。

3、债权债务关系应明晰。债权清收时,首先要把双方的债权、债务核对清楚,不能把商情和友情混为一谈。债权、债务清晰并有正式的确认书、对账单是清收的保障。

4、合同履行全程要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合同、各种来往法律文书、对账函、催款函及回执等。

5、积极运用多种清收手段。清收的方式不能单一,最好委托律师运用多种有效手段进行清收。客户出现货款拖欠时,企业应根据每个欠款客户的具体情况分别制订科学、完整的清款措施并严格执行,清收欠款的措施要多样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清收效果。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债权债务清收风险是来自于各个方面的,风险最小的方法是利用法律程序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收,而如果在催收的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跟进或专业律师能力不够,就有可能导致催收不及时或损失更多,因此,在债权债务清收的过程中一定要选取风险较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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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一、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针对债券让与人的风险

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债务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债权受让人要求债权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债权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

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新债务人的风险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二、个人债务转让条件都有哪些

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演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专门作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只转让部分债务,要比转让全部的债务更加复杂一些,因为这只能代表其中有一部分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来承担,未转让的这部分债务还和以前一样。这样等同于是两位不同的债务人面向同一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务也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私下的转让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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