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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偿还责任离婚时怎样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某项债务确实是一方单独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此部分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已经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离婚时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院判决解决。即便是在离婚后发现有未清偿完毕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配偶中任一方全额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探视孩子有何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适当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而自然产生的,属于身份权中的一种。实践中,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故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后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处理离婚过程中关于债务偿还责任的问题时,关键在于区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合理分担这些债务。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