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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与探视权能否同时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负责日常照顾和教育孩子,而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则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其实现探视权。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探视可能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形外,探视权不应被剥夺或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向谁投诉?
当监护人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关系或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外,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监护权与探视权是可以并存的两种权利形式,旨在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同时维护家庭成员间的情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