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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仍未解 忙分红应对股东压力不良债权

添加时间:2017年5月31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时代周报

  监管层的权威再一次受到了挑战。中信证券(600030.sh)10月12日晚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基金部《关于进一步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函》。这是继1月16日、4月7日和7月20日之后,证监会基金部第四次发文督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一事,最后期限从4月1日到7月1日再到9月30日。

  四次督促后,如今9月30日大限已过,华夏基金股权仍然迷雾重重。此次中信证券的公告里,来自监管层的态度也开始强硬,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建议相关部门对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一再拖延的股权转让问题上,目前受处罚最多的还是华夏基金。这家一路打拼而来的国内最大基金公司,在股权出售期间高管欲辞职的消息屡屡传出。中信证券转让华夏基金的股权为何困难重重?多方力量的博弈后华夏基金将走向何方?

  四道金牌督促

  华夏基金股权事件,缘于中信证券100%控股华夏基金。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出资的49%,而中信证券100%持有华夏基金股权显然无法合规。因此中信证券被监管层要求转让华夏基金的部分股权,出售的股权比例在25%-51%之间。

  按此规定,中信证券违反政策红线已经近三年。业内人士称,之所以一直拖而未决,一方面卖了华夏基金中信证券要损失大量的现金流,有机构估计至少每年会损失10个亿的利润。另一方面,怎么转、转给谁,如何卖个好价钱,中信证券也一直在寻求一个最佳的时间节点。不过,在转让给内资或外资的博弈上,中信证券最终选择了妥协,退守至49%的持股比例。“高层不希望外资大比例持股国内最大的基金公司,因此外资入股比例较低。”

  今年6月,中信证券最终确定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所持华夏基金公司51%的股权。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此次华夏基金股权转让,目前中信证券基本确定了买家,有美国普信集团和包括苏宁电器(002024.sz)在内的5家企业。但是转让价格方面依然在博弈,原因之一股权转让时限紧张买方压价,之二是华夏基金管理希望借此新股东介入,从而为未来实现管理层激励铺好道路。

  作为惩罚,今年1月1日,证监会下文停止了华夏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并指出如果股权在2010年4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4月份,监管层又将解决该一问题的大限推至7月1日,同时暂停了华夏基金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7月份后,又延长期限,要求中信证券在9月30日之前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的博弈

  多方博弈拉长了博弈的战线。时至今日,已四次被监管层督促,作为惩罚,除了社保和年金管理外,华夏基金面向普通投资者开展的新业务目前悉数被暂停,同时仍将继续限制发行新基金。一位资深基金分析人士表示:“对股东的惩罚最后落到了华夏基金身上,有些不太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屡次向中信证券发出督促函的为证监会基金部,而非券商直接主管部门证监会机构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华夏基金股权处理的速度。财经评论人曹中铭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内部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证监会应督促中信证券履行大股东的相关职责。

  但是中信证券人士多次表达了转让过程的复杂。值得注意的是,大限将至的前一周,9月16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曾发布了一则北京某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欲转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左右,管理资金规模500亿元以上,最近几年排名前十,持股股东欲转让所持20%左右股权,具体价格面议。”但很快此信息便被撤下。

  分析人士根据此猜测,标的很可能是华夏基金。中信证券这一象征性的挂牌举动非常微妙。近日,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媒体表示,对一参一控及股权超限等类似政策表示异议,认为这是在限制国内投行和基金公司的发展。监管层不会愿意看到第一品牌的基金公司就此垮掉,这也是中信证券手中的砝码。

  有接近华夏基金的市场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中信证券原来虽然持有华夏基金100%的股权,但对华夏基金的日常业务并不干预,如果维持中信证券的100%持股,华夏基金就能保持原先的独立运作。管理层经过多年的磨合,已经开始适应这个环境,并做成了中国最大的基金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引进新的股东,打破这种平衡?

  而经过了早期与华夏基金的磨合后,中信证券一位管理层曾对媒体表达过,中信证券会做好股东的角色,给管理层足够的信任。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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