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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股权转让或将“新老划断”债权转让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7年5月31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基金股东将难踏两条船 但“一参一控”不会改变

基金股权转让或将“新老划断”

一家公司只能投资一家基金公司,将只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目前已形成的“一参一控”局面不会因此而改变。

“一家公司只能投资一家基金公司,这一新规目前还在讨论之中,何时下发暂时还未确定。”某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向记者表示。

之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正在考虑进一步限制国内公司投资基金公司,规定每家公司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只能投资一定基金公司。

记者随后向接近监管层人士证实了此事。他表示,虽然讨论结果还未出来,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这一新规将只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目前已形成的“一参一控”局面不会因此而改变。

诱因:股权变动频繁

6月,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公司参股长盛基金。根据公开资料测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5.3元/股。此前,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也不超过5元/股。

截至3月31日,长盛基金旗下8只基金总规模约108.15亿元。同期,华夏基金管理规模达361.61亿元。3月底,中信证券公告,以5.9元/股收购华夏基金40.725%的股权。不过三个月,长盛基金转让价格就与华夏基金相当。

实际上,长盛基金股权转让的高溢价得益于a股市场的一路高歌。

2006年,基金公司不但业绩突飞猛进,而且新基金发行热潮涌动。截至4月份,总计发行基金近800亿元。5月份,百亿基金再度重出江湖。6月份,大盘振荡也未使基金发行热潮降温。

基金公司在为持有人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发行规模剧烈膨胀更令其管理费赚了个盆满钵满。越来越多的优良基金公司的股权价值将被重估。基金公司的股东们将从股权转让中获得丰厚的利润。甚至,部分公司受让股权的行为已经“变味”,从一开始就未有长远打算,而是希望通过再次转让获取数额不菲的利润。

在“一参一控”的政策出台后,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之风就从未停歇过。2006年,基金行业投资价值高涨使这一风气似有愈演愈剧之势。

加强限制

基金公司是“集百家之财”的特殊行业,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不能视作一般的市场行为。在股权频繁变动的基金公司,公司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使投研团队也很难在工作中贯彻长期投资理念,其日常投资运作处于不稳定状态,直接影响到持有人利益。

因此,从“一参一控”的政策开始,证监会多次发布有关规范对国内公司入股基金公司进行限制。

5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

《通知》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对于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海表示,这条的目的是防止部分机构频繁受让、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通知》出台未久,证监会又有了进一步的打算,开始讨论进一步限制国内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即限定每家公司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只能投资一家基金公司。

某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这一监管打算目前还比较敏感,但是监管目的非常明确,即控制基金公司股权的频频转让,促使基金公司股权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中,使得投资方对所投资的基金公司能够集中精力、认真对待。

鉴于《通知》中“3年之限”的规定,如果股东将手中惟一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出手,将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不能分享基金业的“蛋糕”。证监会接连两步猛棋可望扼制股东们的频繁转让行为。

该人士强调说,这一新的监管思路将只适用于以后新成立的基金公司,而现有“一参一控”局面将基本维持不变。

“对‘新旧’公司采取两套方案看似不公平,但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基金公司股权稳定的监管初衷。原来拥有两家基金公司股权的股东将不必迫于新规定而出让股权,避免为基金公司的股权造成新的不稳定。”该人士表示。

当初“一参一控”规定出台,股东们一时间纷纷转让基金公司股权以求不违规。“新旧两方案”将使这一局面不再发生。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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