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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2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于关键阶段,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人民法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执行工作,是落实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关系到法律的实效和权威,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促进因各类矛盾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否及时恢复到和谐稳定状态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接触最广泛,因此,执行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通过执行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有效的司法保障作用,笔者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做法,谈谈几点认识: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在客观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社会变革所引发的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执行难”现象并不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利益群体,新经济利益群体的不断出现以及旧的利益群体不断打破,使矛盾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具体来讲,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社保医保的政策要求,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悬空;旧城改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由于当时政策不配套,法院执行困难;由于市场不规范,商业风险大,法院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一些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债务甚至人去楼空,了无踪影。
  (二)执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引发的问题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完整的执行立法,执行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关执行措施和方法的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如先前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制订了对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予以罚款的规定,但尺度如何掌握缺乏统一的标准。又如有的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将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他人名下,公司成为空壳,新的《公司法》虽然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说,可以向个人追偿财产,但法律上缺乏具体操作,再如刑法规定了对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理解不同,实行起来困难重重,很难落实。
  (三)外部环境所引发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在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都非常重视此问题,如起动联动机制,把执行工作纳入政法委综合治理考评中,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基层法院很难起到主导作用,且随着活动的结束,往往流于形式,很难建立长效机制。有的金融部门以为客户保密为由,对人民法院要求协查事项消极对待,特别令笔者困惑的是在今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法院执行清理积案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又以保护储户信息理由屏蔽了地、市一级的企业帐户查询功能,给我们清积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再有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等因素,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时有发生,致使执行法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当前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环境下,有些当事人上街、上京,国访等手段阻碍执行,使法院执行案件阻力增大。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不能有效执结,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同时也损害了法律尊严,而破解执行难并确保执行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公正性,在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法院绝不能回避,反而要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那么我们更多地要从主观上、自身上科学地发展的分析找出问题并用科学发展观去解决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主观方面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法院通过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执行队伍进行调整、充实,“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工作开始走向了良性循环,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乱执行、执行乱,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行理念
  思想指挥行动,正确的执行理念是确保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一是要树立执行程序合法意识,随着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文明执行成为全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共同要求,保证依法文明执行,则是以严格执行程序为前提和保障的。目前,少数干警态度粗暴,不尊重群众的当事人,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单纯执行、孤立执行、不讲大局、不讲稳定、不讲效果,有的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麻木不仁,不想尽办法克服困难去努力执行反而强调被执行人生活如何困难,没有经济能力造成本末倒置,有的就案办案,为了完成任务机械的采用有款划款,无款扣物,无物拘人“三步曲”。有的个别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吃拿卡要”,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形象。
  (二)执行透明度不高
  法院工作公开透明,既是我国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搞“暗箱操作”,不按照规定进行委托、拍卖,有的随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延误了案件执行的有利时机,有的查封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异议长期不予审查和答复。
  (三)执行不清明
  个别执行干警利用手中的权利办关系案、人情案,破坏法院形象,有的干警对查封财产不妥善保管,随意处置或使用;有的对执行款不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甚至予以挪用;有的执行人员不注意学习业务知识,随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有的执行卷宗管理不规范,不及时装订、归档,散乱不堪。

  可以说,这些年来之所以在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与执行工作现状和工作特点有密切的联系。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行政干预大,金融、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配合力度不够,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装备差,一定程序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但从另一方面,一是执行队伍先天不足,人员来源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例如我院目前执行队伍中有执行公务证的仅有5人,占执行人员的50%,平均年龄43岁,具有法官身份的仅有4人,占执行人员的30%,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执行工作直接与钱物打交道,诱惑多。同时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往往成为各种利益攻关的重点,再加上执行工作流动性、社会性强,监督很难到位,给一些执行人员违法乱纪造成可乘之机。
  三、用科学发展观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努力做到执行案件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公开执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时间、对象及数额,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结果;公开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或者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其他案外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评估、拍卖、变更执行财产的有关情况;公开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的过程和结果;公开中止执行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公开终结执行的规定、理由和依据;公开执行卷宗等。
  (二)要注重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深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减轻当事人申请执行负担;坚持文明执行,讲究工作方法,树立公正、文明、高效的执行形象,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行”的问题,要着眼于保障公正执行,开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廉政教育,警示提醒日常化,保持警钟长鸣。
  (三)要注重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减小执行风险,事前公示执行风险;对涉及抚养金、养老金、劳动保险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和优先执行;对一些被执行人由于历史的原因背负了大量债务,又处于改制、安置职工等重要关头的国有集体企业,注重协商沟通,力争取得几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四)围绕省法院确定“调解年”活动和市中院举行的“法官五进”活动,加大执行案件和解力度,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把“法官五进”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真正落到实处,把执行工作置于群体监督之下,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网络,构架一座法官与群众心与心交流平台,以办事处、社区、乡镇为核心建立执行点,并以执行点为中心,吸纳所辖村、居委会调解员或治保员加入,以点带面,形成深入每个社区、每个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网络,不定期召开执行员联络会议,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把执行联络员从仅仅是提供财产线索或配合执行的助手,变成同时是反映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意见的信息源进一步亲民、利民,扩大执行影响,提升执行效果。
  (五)严格内部管理监督
  近年来,我们执行队伍规范意识,廉政意识明显加强,但执行人员与钱物打交道多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违法乱纪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执行人员自律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廉政制度和执行程序规范化建设,建立起预防执行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加强日常监督,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防微杜渐。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建立起执行人员“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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