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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千亿铁矿贱卖三亿 探矿权转让程序涉违规债权转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经济参考报》
  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下称六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钢”)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得到该矿97.5%的股份。
  此事受到当地社会各界和多位矿业专家质疑,有关专家直指在矿山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未走合法招拍挂转让手续,“贱卖”了翠宏山矿。《经济参考报》记者经过深入调查,翠宏山铁矿“涉嫌贱卖”一事浮出水面。
  翠宏山铁矿在小兴安岭林区腹地,关于翠宏山矿的储备与价值,根据六院2005年1月提供的勘察报告显示:矿区范围内矿石地质总储量1.5亿吨,其中有色金属储量8千万吨,铁矿石储量7千万吨,回采矿石中共含有11种金属元素,其中达到工业选矿回收品位的有铁、钼、钨、铅、锌、铜6种金属元素。铁矿石原矿平均品位为48%,最高达到63%,钼矿平均品位为0.134%,钨矿平均品位为0.153%,资源总价值达到千亿元。该矿具有矿体规模大,连续性好,矿石品位和资源利用价值高,运输条件优越等诸多优势。
  随着时间推移,该矿增值潜力巨大。翠宏山矿业内部一位高层称,“在2010年2月,按照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翠宏山铁矿的价值在2000亿元至3000亿元之间”。
  但相关部门对翠宏山铁矿价值的认定,并没有在企业改制中得以体现。
  2005年11月29日,收购方通德集团旗下子公司深圳市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国资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7亿元收购后者所持有的西钢100%的股权。
  西钢内部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收购方当时看中的核心资产是西钢所属的翠宏山铁矿。西钢在改制时只申报了其所持翠宏山铁矿60%的股权,而工商资料显示,西钢持有该铁矿97.5%的股权(六院仅持股1.5%)。有关专家指出,从股权份额差异上来看,有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嫌疑。
  根据西钢改制时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西钢改制前的资产评估截止日期是2004年11月30日。显然,西钢持有翠宏山铁矿97.5%的股权在改制过程中并没有被列入资产评估范畴之内。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黑龙江省国资委了解到,2005年5月,西钢旗下的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翠宏山铁矿经北京天地人国土资源评估公司将探矿时实际发生的探矿费用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确认,该矿探矿权价款定为3.1亿元。此笔款项由改制后的西钢于2008年8月足额上缴。
  一位矿业专家对《经济参考报》称,该款项仅为探矿权价款,并非矿山价值的评估。此外,上述探矿权评估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也就是说,储量丰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铁矿在西钢集团改制时居然没有资产评估,而仅仅是以实际投入作价的。由此,西钢仅以极少的投入就获得了价值千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
  对于西钢改制时向财政缴纳的3.1亿元探矿权价款,有矿业专家表示,这只是对国家前期勘探投入的弥补,不代表该矿的价值,不能说这个矿的价值就是3.1亿元。
  依照《勘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可以提出开采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西钢已经完全拥有了申请翠宏山铁矿采矿权许可证的资格,西钢因此得到了翠宏山铁矿的价值的拥有权。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
  黑龙江省国资委的一份材料显示,“西钢集团改制时,翠宏山矿无采矿权,不具备评估的条件”。该材料进一步说明,矿山资源的所属是以采矿权为标准。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才取得翠宏山探矿权,目前采矿权正在办理之中,因此当时不能评估作价。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顾问傅强认为,探矿权、采矿权都是有价权益,转让过程中是一个招标条件和资产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时,矿权转让必须评估,转让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因此,很多矿业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直指,翠宏山铁矿在西钢改制时涉嫌被“贱卖”。
  据了解,西钢是始建于1966年的国有企业,后改制成民营企业,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截至目前,企业总资产47.9亿元,据2009年1月发布的2008年黑龙江民营企业50强排行榜,西钢以57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第一。
  对于各方对翠宏山铁矿被贱卖的质疑,西钢董事长苗青远在该公司内部刊物《西钢报》上就此问题表示,翠宏山矿在国土资源部一直被认为是呆矿,到现在都还没有开采,该矿价值2000亿至3000亿没有依据。他称,矿山的探矿权后来经过了北京天地人国土资源评估公司评估了3.1亿元,2008年8月改制后的西钢集团已经将价款上交财政厅。而且在改制之时,西钢净资产已经将翠宏山注册投资计入,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众多矿业专家对西钢改制后翠宏山铁矿的价值认定存在的异议,《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期间多次致电西钢,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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