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联系电话:15292573688
律师信息
韩小波-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照片展示

韩小波律师

  • 律所:

    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292573688

  • 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4-102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的,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7年9月6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联系电话:15292573688

Copyright 2018-2024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