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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法债务还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合法债务还
  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他人,债务人是否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由债权转让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
  2009年9月,周某从宋某经营的海产店购买了2.4万元的海产品,当时支付了现金1万元,另外1.4万元,周某给宋某写了欠条,约定年底还清。但到期后,周某没有及时归还。2010年10月份,给宋某供货的赵某向宋某催要货款,宋某向赵某支付了部分现金,并把周某的欠条给了赵某,希望把这些债权转让给赵某顶货款,赵某表示同意。由于没有电话联系到周某,宋某便写了一份债权转让说明书,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给了周某。周某3天后收到了邮件。后赵某到周某家中索要欠款,周某以和赵某没有经济往来、不同意宋某将债权转让给赵某为由拒绝还款,赵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把自己享有的对周某的债权转让给赵某,该转让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宋某在将债权转让给赵某后及时通知了周某,因此该转让已经对周某发生效力,周某应当在债务到期后向赵某履行还款义务。针对周某辩称自己与赵某没有经济往来、不同意该转让行为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债务人已知晓,该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同意与否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法院遂判决周某支付赵某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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