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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经费保障工作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务纠纷诉讼费】债务纠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经费保障工作
  修改和调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但《办法》实施后必将对法院的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而且基层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减少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对于收支尚未完全脱钩的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冲击,甚至可能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一旦经费保障不能足额到位,可能影响基层法院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从而导致调解结案率下降,而调解率的降低又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为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法院不能把经费保障的希望寄托在诉讼费上。按照一种正规的、法制化的原则,按照法制化的体制建立诉讼收费制度,确实有利于我们法院的司法支出和收取的诉讼费完全脱钩,法院的支出就是要由国家财政给予保证,不能再指望法院通过诉讼去收取费用。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办法》,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1. 加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全面建立“收支两条线”完全脱钩的经费保障新机制。2005 年1 月28日,财政部与最高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5〕11 号),为基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也实现了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历史性突破。随着《办法》的实施,基层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将明显减少,法院经费预算的主渠道必须是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内拨款,要从根本上打破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的格局。而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是减小诉讼收费下降的主要手段。尚未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法院必须尽快与同级财政部门出台保障标准,已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法院必须切实抓好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高级法院应与同级财政部门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对辖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缩短达到标准的时间,确保辖区基层法院全部按已出台的标准来安排法院的经费预算,以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2.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缓解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困难。由于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应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申请财政部门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部分特别困难的法院给予专项补助。努力建立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地方财政资金为配套的新型经费保障举措是破解法院诉讼收费下降的主要途径。这一重要举措对于面临诉讼收费明显下降的法院无疑是雪中送炭。但鉴于前几年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仍存在较大的缺陷,法院在同级政府分配资金时占有的份额非常少,各级法院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出台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管理的办法,在充分考虑诉讼收费标准降低这一特殊性的基础上,明确政法各家在资金总量分配时应占的合理比例,将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对法院工作造成的困难降到最低的限度,从根本上弥补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此外,要确保补助经费足额用于法院,还需要一定的刚性保障措施,否则一些地方政府用其冲抵财政拨款等情况仍难以禁绝,造成政法补助专款变成对地方财政的补助,难以实现转移支付的目的。
  3.取消诉讼费的调控比例,减轻诉讼费收入下降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诉讼费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对诉讼费收入比照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征收了一定比例的政府调节资金,既加重了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任务,又降低了法院经费保障的实际水平。诉讼费其性质不同于行政性收费,在实行《办法》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将明显减少,诉讼收费的管理也将更加规范,更不应将诉讼费列入行政性收费的范围征收政府调节资金。为更好地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减轻诉讼费收入下降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诉讼费收入免征政府调节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院经费保障能力。
  4.完善诉讼费退费管理办法,单独为法院安排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近些年来,有的财政部门没有将诉讼费退费备用金单独为法院进行安排,有的将诉讼费退费备用金列入法院部门预算中,致使不能真实地反映法院经费保障水平和及时为当事人进行退费。依照《办法》,法院依法收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在立案预收时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收入,存在撤诉、调解、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驳回及移送等情况,需要对已预收的诉讼费进行退回、转交以及实行减、免等司法救助措施,实际收取的诉讼费必须在结案后从预收的诉讼费中减去应退费部分。由于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由银行代收,诉讼费预收后直接进入财政国库。因此,完善诉讼费退费管理办法和落实退费备用金制度,是认真执行《办法》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基本要求,可以减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退费问题上产生的矛盾,也更能真实地反映法院经费保障的水平。
  5.加大“两庭”建设外欠债务的偿还力度,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近几年来,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两庭”建设的快速发展使许多法院欠下了沉重的基建债务。由于《办法》的出台,法院诉讼费收入明显减少,原准备用财政返还的诉讼费收入偿还法院基建债务的可能性必将大打折扣,这势必影响到法院债务的如期偿还,势必影响到法院的执法形象。根据现行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法院“两庭”建设属政府投资工程。根据2003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各级法院的外欠基建债务给予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本级法院“两庭”建设的外欠债务,努力树立法院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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