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7,000,000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9,963,780股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凯慧
日期: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光大银行大厦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光大银行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700万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方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光大银行大厦
3、法定代表人:陈凯慧
4、注册资本:280亿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8403
6、企业类型:金融企业
8、经营期限:自1997年3月26日起至长期
9、股东
股东(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2):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股东(3):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4):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陈凯慧
男
行长
中国
否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增加持股目的
本公司增加的东方宝龙7,000,00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03%,属于股权司法转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700万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上述东方宝龙7,000,000股份,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03%。
二、本次被司法转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7,00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月6日上市流通。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执行裁定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章)
法定代表人:陈凯慧
(签字)
日期: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一号
股票简称
东方宝龙
股票代码
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光大银行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7,000,000股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凯慧
日期: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工业加工区太平洋工业区
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2,963,780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2,963,780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安汽车:指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3、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4、注册资本:6880万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7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销售:国产汽车、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8、经营期限:自1994年12月30日起至长期
9、股东
股东(1):增城市恒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2):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3):杨文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王治邦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无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减少持股目的
本公司减少的东方宝龙2,963,78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7%,属于股权司法划扣。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2,963,780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2,963,780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上述东方宝龙2,963,780股份,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7%。
二、本次被司法扣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2,963,78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月6日上市流通。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执行裁定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签字)
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一号
股票简称
东方宝龙
股票代码
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工业加工区太平洋工业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32,347,880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29,384,100股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治邦
日期: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工业加工区太平洋工业区
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700万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安汽车:指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宝龙: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66号
3、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4、注册资本:6880万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7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销售:国产汽车、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8、经营期限:自1994年12月30日起至长期
9、股东
股东(1):增城市恒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2):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3):杨文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王治邦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无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减少持股目的
本公司减少的东方宝龙7,000,00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03%,属于股权司法划扣。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裁定解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号b880467743)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无限售流通股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编号zyd040414),扣划上述700万股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上述东方宝龙7,000,000股份,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7.03%。
二、本次被司法扣划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被司法扣划的7,00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1月6日上市流通。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宝龙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号执行裁定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签字)
日期: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一号
股票简称
东方宝龙
股票代码
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工业加工区太平洋工业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39,347,880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份余额:32,347,880股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治邦
日期: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