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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1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在王斌余案、阿星案等个案件中,法律的裁决屡屡遭受质疑,引发争议,法律的正义被情感、民意打上问号
  新闻背景
  农民工王斌余在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媒体和舆论,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呼吁拯救王斌余,要求刀下留人。
  争论焦点
  正方 王斌余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且这四人并非拖欠工资的工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理应判处死刑
  反方 从法律上来说,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节,这是刑法规定的减刑情节;从刑罚的社会背景来看,王在生活陷入困境而寻求法律帮助无力、讨债未果反遭羞辱的情况下杀人,应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应该判处死刑
  声音
  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可我并没有偷。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王斌余
  王斌余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之后,没有受到一致的谴责,反倒成为舆论同情亦或是理性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王斌余有杀人的动机,并且杀死了四个人,死刑是毫无疑问的;还有很多人反对判处王死刑。法与情交织、不同正义观念的冲突,在这个案件中突出的体现出来。
  赞成判处死刑的观点:
  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苏旭静认为:“虽然同情王斌余的遭遇,但是,违反了法律,就需要予以惩处,否则,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辛普森案的法官说了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全世界人都看见辛普森手上的血,但是法律没有看见’,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平。但是,他展示了法律的严谨和尊严,法律不能凭感情用事,他尊重在法律视角下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严肃的认定,法律的尊严和可信程度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同样,在王斌余案中,全世界人也许都能看到他的无奈,但是从个案来说,所说明的是,他杀了人,是故意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标准。”
  用北大刑法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系韩哲老师的话来说:“遗憾不是这个案件的审理能解决的,那是一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的哲学问题。”
  “也许法治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冲突过程,没有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的饮鸩赴死,哪有今天经典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苏旭静反问记者。
  一位律师认为,“在这个案子中,王斌余杀了四个人,这四个人也是民工,而不是工头,而在王追杀工头未果而返,又将四人重新捅了一遍,从这一点看,甚至可以说得上作案手段残忍,而这一点在量刑上来说,是属于加重情节的。反对死刑的人更多的从民工弱势地位来看的,如果他们真正看到整个案件的结局,就不会这样认为了。”而网上关于“王斌余毕竟是连杀四人的凶手,不枪毙他就无法体现中国法律的威严”,的观点非常之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从小一点的范围看,刑法对于故意杀人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必须遵守;而从大一点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他是民工,他值得同情而法外开恩,那是不是说所有的民工都有这种杀人而法外开恩的机会?果真如此的话,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如何保障?韩哲表示了这种担忧。
  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
  据报道,当时吴华他们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有很多网友认为,尽管王斌余杀的不是工头本人,但是实际上,其他人充当了王的帮凶。而在王的《自白》(据新华网)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也可以看到,吴华是和工头“一伙”的。
  在这种观点之下,他们认为,王的杀人有一个诱因,而这个诱因正是死者自身,比如苏文才首先扇了王一个耳光。
  而坚持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最重要的观点就是王斌余有自首情节,而刑法对自首是规定为量刑的法定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有民众表达了一些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耶鲁大学发表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演讲时说,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有人认为,肖扬的这番讲话是否意味着在具体的量刑中会考虑案件的社会背景,那么王斌余案显然符合这种说法。
  法律为什么屡屡在个案面前受质疑
  申欣旺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旋被判死刑,引发舆论的关注和争论。
  而就在两个月之前,一名叫“阿星”的打工青年因坚拒加入“砍手党”、特别有意识远离犯罪而成为新闻人物的青年,7月6日刚刚接受了《中国青年报》的采访,两天后却杀死了辞退他的工厂主管。阿星曾经很害怕自己会和他的朋友们一样去行凶打劫,因而他甘愿去打工,忍受一天十几个小时的辛劳以及微薄的工资,尽管阿星尽了自己的努力仍然无法摆脱可能是注定的命运。他面对城市高楼只有“在下面仰望,看得帽子都掉下来了,都看不到人家”的绝望。
  不同的人物,相同的悲剧,相同的死刑判决,相同的法律与情理冲突。
  很多专家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就是想到农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比如宁夏社科学院经济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果真如此吗?为什么王斌余首先想到的是找法院,找劳动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表现出良好的守法和用法的素质。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中央曾三令五申严惩。但当地法院却以受理时间过长扯皮推诿,把皮球踢给劳动部门。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断了腿,急需医疗费,以王斌余的经济情况,亦无力承担耗时日久的官司——这意味着生活、住宿和相关的支持将可能大于官司打赢后的所得。而劳动部门仅仅告诉陈某违法,却并未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陈某进行任何强制性处罚。最终,在法律救济无力的情况下,王杀人,一边说“活着没有意思”。
  有读者打电话到报社寻求帮助,说自己受到威胁、财产受到潜在损害的危险,但是警方无法提供保护,也无法立案,一定要有实际的损害发生才可以这样做。他们问:法律为什么不保护我们?而到这两个案子中来,为什么明明是杀人了,而且是故意杀人,一个死刑判决最后却会招来争议,招致非议?如果法律屡屡的在个案面前遭受质疑,那么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笔者以为,我们选择现代法治,选择的不仅仅是一套符合程式的治理模式,而应该是包括这种治理模式及其认同的人人平等、尊严不可侵犯等基本价值,对生命有着基本的敬畏。
  不少地方对拖欠民工工资对雇主实行罚款和加倍偿付及类似的规定,《劳动法》等法律本身也如此,没有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威信。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警惕,法律不能在利益面前成为一纸空文,也不应该仅仅做为一种制度符号存在,而应该在法律出台的同时建立起保护人尊严、最低生存的治理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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