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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图)债权人转让债权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新疆阿拉尔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omtzv.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一份看似正常的债权转让,却冒出了被涂改的公证书、假身份证和一系列作假行为,虚虚实实,真真假假,搞得人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公证书的原件
涂改后的公证书
10多年前我向银行借贷的款,银行已按呆账处理。如今,银行的工作人员居然弄虚作假,拿着他人的假身份证和涂改后的公证书及并非债权人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向企业讨债,致使我们企业的正常生产受到影响,我们到底该怎么办?见到笔者,平陆县云鹏冶嘉铸造厂的法人赵某云一脸无奈地说。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2年6月以前,原平陆县水暖器材厂(集体性质)向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平陆支行分别借贷了3笔款,共计51万余元,其中4万元经平陆县公证处以(92)平证字第412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次年,因工厂生产不景气被迫停产。1999年平陆支行将该企业的所有借贷款按呆账上报核销。2002年企业改制,该厂更名为平陆县云鹏冶嘉铸造厂,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隶属平陆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管。
2005年1月,a公司太原办事处公开对外拍卖工行转让来的债权。据赵某云反映,他是在2006年3月收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银行的债权已转让给了万荣县的薛某洪,后又转让给史某国。
涂改后的公证书竟成了法院的执行依据
说起这两年被讨债的经历,赵某云是一筹莫展。他说:2006年春节刚过,工行运城分行的史某国通过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找我讨要欠款。我当时感到很奇怪,在接手平陆县水暖器材厂时,该企业的银行贷款已在平陆支行撤销前的1999年按呆账上报核销了,当时,厂里还配合工行工作人员处理呆账上报核销的工作。作为工行运城分行资产处置科的工作人员,史某国也曾经参与了平陆县多家企业的债权核销、债务剥离工作。怎么现在他会冒出来要求还钱?
2006年3月3日,当赵某云接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时,他才知道法院是根据史某国提供的一份(92)平证字第412号公证书(标的为114.55万元),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执行的。从法院依据的这份公证书上,赵某云发现,原本打印的公证书上却被人手写补充了一句:从88年以来所有借款合同。这样一改,原本4万元的借贷款便成了114.55万元。赵某云认为这份公证书有问题,便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同时向平陆县公证处进行了举报。该公证处对公证案卷进行了核查,并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原公证文书上确无从88年以来所有借款合同字样。
随后的日子里,赵某云收到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已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审查。
转让协议书竟然不是债权人签字
2006年8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平陆县云鹏冶嘉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接受的原平陆水暖器材厂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判决后赵某云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法院审理时,赵某云看到了薛某洪转让给史某国的债权协议书,协议书上薛某洪本人的签名竟然有涂改痕迹,赵某云开始怀疑这份债权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史某国合法债权人的身份。
于是,赵某云开始对史某国等人的讨债行为进行暗中调查,很快就发现了新的疑点:债权转让合同上薛某洪的签名和自己在法院看到的那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名明显有差别,而薛某洪身份证上的照片看上去也与实际年龄不符。
为了将此事落实清楚,他们专程到万荣县找到了薛某洪。
据薛某洪介绍,他是购买债权的法人。当时是以沟北村村委会的名义买的,他是村委会主任,当时花了280万元购得了2亿多元的工行债权,买债权的钱是他及另外两个万荣籍的朋友古某、畅某合伙凑的,他掏了50多万元。
薛某洪说,他和史某国原来并不认识,是应与他一起购买债权的古某要求,转让给史某国部分债权的。按照口头协议,平陆县的债权交给了古某讨要,但是没有薛某洪的委托授权,即使古某本人也无权处理相关债权。对于史某国和赵军拿着伪造的薛某洪身份证讨回了13万元的事,他与古某都不知道。
说到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和手印,薛某洪坚决否认是自己的,至于协议书上的村委会印章,他却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假身份证竟然要回了13万元债
按照有关规定,史某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是不允许购买本银行的贷款债权,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更让赵某云感到疑惑不解。
史某国在向他催要欠款的同时,还向平陆县另外两家欠贷企业讨债。他找到了平陆县宇翔塑料压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拿出了史某国、赵军作为见证人和企业签的债权转让合同及薛某洪的身份证复印件。
据宇翔公司和华纺公司的负责人说,当时他们来拿钱时,薛某洪并没有到场,两家企业分别给了他们7万元和6万元。2007年6月初,赵某云向平陆县公某局110报案,请求协助调查薛某洪身份证的真伪。平陆县公某局巡警防暴大队找到了管辖万荣县沟北村的解店派出所,查找户籍证后发现,史某国他们提供的薛某洪身份证的照片是一个戴眼镜、瘦脸型的年轻人,而户籍证明上薛某洪的照片是一个脸型宽大的中年人。解店派出所民警出具了证明:此复印件人像不符,不是薛某洪本人照片,并提供了户籍证明。
2007年12月17日,他们再次来到了万荣县解店镇薛某洪的家。薛本人当时不在,薛的妻子接待了他们。当薛的妻子看到薛某洪的身份证复印件时,她惊讶地说:这不是我们家薛某洪啊。说着拿出了薛某洪的身份证给笔者看,果然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复印件有着明显的差别。她当即给薛某洪打了电话,薛某洪肯定地说:身份证是伪造的,我不知道他们从欠贷企业拿到钱的事。
几天前,笔者再次见到赵某云,他说: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必须是有凭有据,合理合法。像这样拿着假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债权转让协议,随意涂改公证书向欠贷企业讨债的人竟能屡屡得逞,那么又有谁能保障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就这件事,笔者还采访了工行运城分行的有关人员。据该行风险科负责人说,银行工作人员不允许购买本银行的债权,曾经有过文件规定,但是现在找不到原始文件了。工行运城分行总经济师李勇说,他们不知道史某国购买工行债权的事,他会将此事报告行长,如果违规行为属实,将严肃查处。
本报通讯员 杨云锋
(编辑:张星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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